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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发布日期:2008-12-22访问次数:


(一)贯彻执行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
(二)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市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审核和组织重点文物的保护和维修。
(四)审核、申报全市基本建设工程中地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抢救性发掘项目;搞好文物执法,对查处盗窃、盗掘、破坏、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整顿规范文物市场。
(五)统筹规划全市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
(六)编制和申报文物事业专项经费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监督下拨专项经费的使用。
(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指导与管理;搞好馆(库)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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