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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直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举办展览的许可
  

(一)许可事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直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举办展览的审批

(二)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四款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保险方式及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 、借用文物目录(不包括一级文物)。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

3 、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四)办事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且资料完备有效,由文物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完备的,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

由文物处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核审后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由文物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济南市文化局文物处

                           联系电话:6561773 706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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