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物局行政审批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基建工地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申请表,规划或国土部门审批的用地范围红线图。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1]74号文件
审批时限:10天
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文字申请报告,拟建工程征地国土红线图、规划批准蓝图,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保护实施方案,专家意见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四、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改变用途、范围、时限等说明书,实施的具体方案,保护单位现状照片及文字说明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五、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文字申请报告,改变用途、范围、时限说明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申报材料:文字申请报告,馆藏文物借用清单,科研、展览报告批复。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6天
七、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申报材料:文字申请报告,馆藏文物借用清单,展览活动批复报告,文物安全应急方案。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八、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保护单位修缮方案,资金来源报告,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专家意见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6天
九、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报材料:文字申请报告,古建筑照片、布局图,生产用火用途、范围说明,防火应急方案。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十、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报材料:古建筑现状照片及文字说明,电器设计安装详图,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十一、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报材料:文字申请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处理文物清单
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8天
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违反《文物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四、有下列行为的: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处罚种类:追缴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文物法》报告的;
2.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文物法》规定备案的;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4.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5.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6.违反《文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7.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8.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9.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并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七、有下列行为的: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未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未保护现场,继续施工或者生产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一切施工或者生产活动。
法律依据:《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